轉知
轉知花蓮縣文化局「109年花蓮縣公共藝術補助」申請簡章1份,請查照。
一、依據本縣文化局 108 年 11 月 20 日蓮文視字第 1080053890 號函辦理。
二、為美化城市公共空間、管理維護公共藝術作品及鼓勵藝術工作者發揮創意辦理公共藝術,特訂定本簡章。
三、申請者請於 109 年 1 月 15 日前,檢具申請文件向該局提出。
四、本次補助類型有公共藝術作品(廣義之公共空間藝術品)設置或維護修復、公共藝術教育推廣活動。
五、相關簡章資訊請上本局網站,視覺藝術/公共藝術/表單下載或電洽視覺藝術科劉小姐 03-8227121 轉 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