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108年度在地運動績優人才培育暨輔導就業計畫子計畫一:花蓮縣在地潛力運動選手獎學金申請辦法
一、目的: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本縣表現優異之運動選手能夠運用所學運動技能,持續投入運動人才培育,並期待運動選手在未來生涯發展上能受到完善照顧無後顧之憂,並使本縣運動發展得以生生不息,營造友善運動選手培訓環境,特訂本辦法。
二、補助對象:設籍本縣並具學生身份,接受田徑、射箭、跆拳道、游泳、輕艇(不含龍舟)、拳擊、舉重、網球、軟網等運動訓練之在地潛力運動選手,各單項至少一名,名額視狀況得以流用。
三、補助期間:
1.第一階段: 108 年 7 月至 12 月。
四、補助名額:各階段大專(含)以上、高中(含)以下共 15 人(名額視申請狀況得相互調整)。
五、申請條件:
(一)設籍本縣之運動選手【高中(含)以下需就讀本縣學校】。
第一級:
1.曾代表本縣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第一名者。
2.曾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正式錦標賽獲得第一名者。
第二級:
1.曾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第一名者。
2.全國大專運動會,最優組第一名。
3.曾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青年、青少年正式錦標賽獲得第一名者。
4.曾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錦標賽獲得第一名者。
(二)檢附在學證明或學生證(需蓋該學期註冊章)
六、錄取資格:由審查委員依級別、獲獎次數、年度擇優錄取,當年度賽事,只能採計最優成績一項。
七、補助方式:每人每月 6,000 元。
八、申請期限:
請備妥附件所列之證明文件及資料,於 108 年 12 月 16 日(一)前寄(送)達花蓮體中楊淑貞老師收,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本案聯絡人電話:楊淑貞老師 03-846261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