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敬請學校留意辦理。
**依據「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
已裝訂成冊之會計憑證,均應分年編號保存,並製目次備查。
各機關如將已裝訂成冊之會計憑證裝箱保管者,均應於箱外載明其所屬年度、類別及裝箱序號,並登載序號於前項目次。
故請學校留意辦理:
(1)已裝訂成冊之會計憑證,應製作「目次」留存備查。 (詳『範例:會計憑證裝訂成冊目次』)
(2)若裝訂成冊之會計憑證還有裝箱保管者,則須於箱外載明「所屬年度、類別及裝箱序號」(詳『範例:裝箱保管登載』),並將序號登載於「目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