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
【重要提醒】有關本縣「中輟學生通報協尋與復學輔導機制」,請各公私立國中小(含特教學校)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謝謝!
一、教育部國教署已於 109 年 1 月 1 日更新建置「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務請各校更新使用。【內容詳見處務公告 67660】
二、本縣「中輟學生通報協尋與復學輔導機制」,請各公私立國中小(含特教學校)依以下說明事項配合辦理:
(一)中輟通報:
1.各校對中輟學生基本資料與分析輟學成因、後續輔導策略,請務必詳細建檔追蹤;中輟比率持增不減之學校,依教育部國教署規定須召開檢討會,受邀學校務請提供檢討報告,以利彙報教育部國教署。
2.中輟學生於第 2 天仍無故未到校時,請學校確實進行學生家訪;若仍未尋獲,第 4 天須至中輟系統進行法定通報,請務必函文至各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花蓮縣警察局(少年隊)、本府教育處、原民處(若中輟學生屬原住民身分,務請同時函文),以共同協助中輟學生追蹤輔導處遇事宜。(若涉及學生個資,請學校以密件函文)
3.針對「非行蹤不明」之中輟學生,請學校主動積極了解其家庭狀況與個案需求(例如:是否轉學至他校或外縣市),給予適當的後續處遇與輔導其就學。
(二)復學輔導:
1.由學務處(學輔處、教導處)上網至教育部「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通報復學,並下載復學通報表函知各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花蓮縣警察局(少年隊)、本府教育處、原民處(若中輟學生屬原住民身分,務請同時函文)。(若涉及學生個資,請學校以密件函文)
2.學校應成立「中輟學生復學輔導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邀集相關行政人員、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輔導教師組成,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出席,依中輟學生特性、中輟原因,提供適宜之輔導與安置措施。
3.中途輟學學生經追蹤輔導復學後,由教務處及輔導處(輔導教師)安排適性之中介教育課程,並編入適當班級就讀。
4.輔導處(輔導教師)應將中輟復學學生列入認輔對象,進行個別會談及個案輔導,協助學生生活及學習之適應。
5.對課業進度落後者,任課教師應施以補救教學,提供學生獲得成就感之學習空間與機會。
6.學校輔導處評估學生因家庭變故、家庭功能不彰而有中輟或中輟之虞者,經家長(或監護人)與學生同意接受輔導就讀者,可與秀林國中慈輝班社工聯繫到校參訪,並依學生意願可轉介至秀林國中慈輝班就讀。
7.請各校積極落實認輔制度與高關懷學生之相關課程,以提供學生多元適性課程活動,進而降低中輟之虞或高關懷個案的輟學比率。
(三)依教育部 106 年 8 月 23 日修正發布「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第 3 條:「教育部應建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通報系統,供學生就讀學校、轉出學校或新生未就學學校辦理通報及協尋。……本辦法所定學生之通報、協尋及協助復學,至其滿十五歲之該學年度結束為止。」爰中途輟學學生之通報、協尋及協助復學,由原訂滿 16 歲之該學年度結束為止,已配合修正為滿 15 歲之該學年度結束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