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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府補助學校辦理「109年度改善教學環境及設施設備」,核結時請依照附件檔案格式函報本府辦理。

一、核定金額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核結時請檢具經費結報表 1 式 2 份及成果照片(請勿直接以設計監造單位提供之成果照片) 1 份函報本府辦理。
二、核定金額新臺幣 100 萬元(含)以上,核結時請以原始憑證方式並檢附成果照片 1 份函報本府辦理。
三、檢附經費結報表及成果照片各 1 份。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教育設施科
發布者: 楊賀強
連絡電話: 03-8462860#310
傳真號碼: 03-8462782
公告時間: 2020-01-20 16:00:00
最後修改: 2020-01-21 10:15:00
點閱數: 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