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充實設施設備」★提報申請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該署 109 年 3 月 11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90024821 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充實設施設備作業要點辦理。
二、本案提報申請時間(以實際送達日期為憑)自即日起至 109 年 5 月 29 日(星期五)止,逾期者視為無需求且不予受理,相關注意事項,分列如下:
(一)本案以磁磚剝落、地面鋪設、排水系統改善及校園環境維護與修繕等內容為優先補助項目。
(二)學校提報申請以 1 校至多 1 案為原則,請勿重複送件。
(三)本計畫僅補助資本門項目(單價新臺幣(以下同)1 萬元以上),其中有關申請「設備類」經費須符合急迫性及必要性原則外,另未達汰換年限之設備,不得申請。
(四)有關申請資訊教學設備、音樂器材、圖書、遊戲場每校申請不得超過 100 萬元;另圖書室(館)修繕不得超過 200 萬元。
(五)有關體育(含樂活運動站)、行政庶務及展覽陳列之設施設備,不得申請;另申請內容倘為國教署相關專案計畫(如飲用水、廚房、校園安全(監視器、警衛室等)、健康中心、無障礙(連接走廊、斜坡道、電梯等)、廁所、防水隔熱、宿舍),應回歸專案計畫申請。
(五)為符申請規定,本府將針對申請金額 100 萬元以上之案件辦理現勘作業。
(六)前(108)年度已獲本計畫補助超過 100 萬元之學校,本(109)年度不予申請。
三、申請文件準備注意事項分列如下:
(一)本案請檢附下列文件(核章完成)予期限內函報本府憑處:
1.申請計畫書(含自評表)
2.學校檢核表
3.計劃書 word 檔及彩色掃描 pdf 檔電子郵件寄送本府(a2000914@hlc.edu.tw)
(二)本(109)年度申請表件格式已修正,倘為前年度申請未獲補助案件,請務必重新下載附件填寫。
(三)有關計畫書第四項次「經費預算」,其中「地方政府初審」欄位請依「學校申請」欄位資訊複製插入數量、單價、總價。
(四)有關申請「設備類」經費須檢附會議記錄(含簽到表),倘計畫內容包含教學設備,應邀集相關領域召集人參與會議(並於簽到表上標註),俾供審查。
(五)計畫書之概算編列、辦理方式規劃及經費執行等事宜,務請依據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避免涉及違失事項。
四、倘貴校所報計畫獲其他單位先予補助辦理,請即函報本府撤銷申請,避免重複核定經費,損及學校後續申請補助權益;另本案獲國教署核定補助之學校,因故不予執行相關經費或恣意變更辦理項目者,兩年內不得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