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各公私立幼兒園於本(108)學期結束前(7/31)至「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完成本學年教職員資料年度系統審核。
一、依據依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幼兒園每學年應將全園教職員工名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二、倘各園於 109 年 7 月 31 日以前有未完成之異動通報作業,請與本次年度送審作業一併處理完成。
三、若先前教保系統有未通過審核之案件,請確認不通過原因,並盡速完成補件或更正。
四、相關系統操作方式與須檢附資料,請參考 108-2 學前業務工作會議手冊,或下載附件參閱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