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校與警局簽訂「維護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時,請以106年版本為主,並列入移交,詳如說明。
一、依據本府 106 年 1 月 3 日府教設字第 1050243739 號函(諒達)辦理。
二、自 106 年 1 月 1 日支援約定書刪除「機關首長及學校主管用印欄位」,及修正附記欄位第二點文字為「本約定書自簽定會銜日起生效,簽定雙方應列入移交。」(每年雙方首長或協定內容無異動時則可繼續沿用)。
三、協定事項內容請依地方警察局及學校特性自行修訂,如遇情事變更而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協調後,亦得隨時修訂之。
四、各校應秉公文作業相關規範落實移交,並運用聯繫平臺定期與警察機關保持密切聯繫,以共同維護校園安全各項工作。
五、檢附教育部來函及約定書範例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