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08學年度各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執行秘書處理性別平等業務,請依說明完成相關成果,請尚未完成學校盡速至本縣校務系統公務填報第5511號,請查照。
一、依據本府 109 年 6 月 24 日府教學字第 1090121127 號(諒達)。
二、查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 6 條「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三、復查同法第 9 條第 2 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定之。」合先敘明。
四、爰請學校性平會執行秘書處理上開性別平等業務,並於本(109)年 8 月 7 日前將下列 108 學年度執行成果至校務行政系統(編號: 5511 )填報備查:
(一)學校每學期至少辦理一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二)學校每學期針對教職員工生實施至少 4 小時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或活動,其中須包含至少 2 小時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制教育宣導。
(三)辦理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檢視說明會。
(四)若學期中發生校安通報屬性平法事件,需完成下列事項:
1.知悉疑似校園性平法事件,依法於 24 小時內通報。(依據性平法第 21 條第 1 項)
2.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後,應於三日內移交校內性平會調查處理。(依據性平法第 30 條第 1 項)
3.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依據性平法第 31 條)
4.於上開處理程序完成後一週內至「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回覆填報系統/統計管理系統」上傳處理情形並完成陳報程序。(依據本府 101 年 11 月 8 日府教學字第 1010203793 號函辦理)。
5.經本縣性平會決議解除列管。
五、尚未填報學校:
(一)國高中端:瑞穗國中。
(二)國小端:明恥國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