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檢送「花蓮區處學校電力改善行程排定表」及相關表件各1份,請查照。
一、依據本府 109 年 7 月 31 日府教設字第 1090147753 號函(諒達)辦理。
二、旨揭勘查盤點事宜,請備妥(各校自行列印)以下文件:
(一)請學校於勘查前提供學校平面圖、電力系統單線圖、竣工圖、檢測報告(高壓供電)、使用執照年份、既設能源管理系統設置狀況、近年電源改善工程及屋內線路故障情形等資料,以節省勘查時間。
(二)請學校應於勘查前提供學校現有建築物分佈(包含名稱,例如:藝才樓、教學大樓等)及各類教室數量(含需裝設 冷氣教室數量)等基本資料。
(三)請學校應先備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電力系統改善勘 查盤點自主檢查表」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電力系統改善現場勘查盤點結果表」,以供勘查人員現場逐項勾選填列(現場勘查盤點結果表之第肆項,係用於盤點學校各大樓之用電現況,盤點項目較多共計 7 頁,若學校有多棟大樓,須依大樓之數量先行預備第肆項表格(每棟大樓 7 頁))進行現場盤點作業,並續由電機技師據以製作「評估報告書」及後續「細部設計及監造」契約發包之用。
(四)請學校備妥電機技師及電器承裝業人員之出席費「收據」,說明如下:
1、收據:請依電機技師及電器承裝業人員之身分別,分別填寫其收據(因電機技師另含撰稿費 3,000 元/電器承裝業人員則無)。
2、出席費填寫及計算方式:學校無需先行墊付,電機技師及電器承裝業人員每一場出席費為 2,500 元(上、下午各為一場、一場次至少出席 2 小時;意即若出席一天(包含上午場與下午場),出席費則為 5,000 元,以此類推),請於會勘快結束時填寫以確認實際出席時間。
(五)勘查人員於現場勘查盤點時,請各校協助拍照留存紀錄(至少 5-10 張),以作為日後預算審核之佐證資料。
三、現勘完畢之後,各校請將上開自主檢查表及盤點結果表整份影印予各勘查人員攜回(亦請各校自行留存 1 份,其正本則交予電機技師);至收據部分,則請轉送本府同仁,以 利後續相關事宜。亦可將「自主檢查表及盤點結果表整份影印」、「收據正本」逕送本府教育處。
四、檢附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電力系統改善勘查盤點注意事項 、評估報告書、自主檢查表、盤點結果表(另含填表說明) 及收據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