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學校人員於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時,應依自殺防治法第11條規定,至衛生福利部自殺防治通報系統進行線上通報。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9 月 14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110516 號暨本縣衛生局 109 年 9 月 14 日府衛醫字第 1090177317 號函辦理。
二、本府前於 109 年 7 月 21 日府教學字第 1090139277 號函(諒達)轉知各校辦理。
三、依據自殺防治法第 11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自殺防治通報系統,供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長期照顧服務人員、學校人員、警察人員、消防人員、矯正機關人員、村(里)長、村(里)幹事及其他相關業務人員,於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時,進行自殺防治通報作業。
四、衛生福利部已建置旨揭通報系統,供上開人員於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含自殺企圖及自殺死亡)時進行通報。使用通報系統需先申請帳號,通報時需正確填寫必填欄位後,始可完成通報;請學校人員於得知個案相關資訊時,儘可能填寫所有欄位,若有目前已設置欄位以外之其他資訊,請於通報單最末之「備註」欄位填寫,以利衛生單位於接獲通報後,儘速聯繫個案進行評估及關懷訪視。
五、隨文檢附教育部、衛生福利部之公函、通報系統帳號註冊說明及通報流程說明各 1 份(如附件)。
六、通報系統服務電話(0809)093-066 、通報系統如相關網址 1 ;衛生福利部承辦人張欽榮先生,聯絡電話(02)8590-74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