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縣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代理教師之「導師費」及「導師職務加給差額」溢領繳回疑義案,請依說明辦理。
一、本案前經教育處處務公告(編號 71518)通知各校附設幼兒園,未具備合格教師證之幼兒園代理教師,依規定不得領取「導師職務加給差額」(1000 元/月),並應繳回溢領之差額,合先敘明。
二、有關幼兒園教師「導師費」(2000 元/月)之規定,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提高教育人力實施要點」第六點之規定略以,「導師職務加給,每月另核定一千元。另本要點生效前已依法令發給之二千元,仍依原核定辦理。」;復查「花蓮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第七點:「代理教師待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支給之」;又依「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第一點:「小學代理教師待遇(包括本薪、加給及獎金)之支給,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另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3 年 8 月 10 日局給字第 0930063609 號函略以,「導師費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爰本縣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均得依規定支領「導師費」(2000 元/月)。
三、有關幼兒園教師「導師職務加給差額」(1000 元/月)係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教保服務機構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要點」申報請領,凡不符其第四點補助對象資格之代理教師,不得領取「導師職務加給差額」(1000 元/月),惟實際從事幼兒班級之教保工作者仍得領取「教保費」(900 元/月)。
五、援上,本縣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代理教師倘實際從事導師職務者,得依規定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領「導師費」(2000 元/月),該項金額無須辦理繳回;至「導師職務加給差額」(1000 元/月)部份,請依處務公告(編號 71518)規定依限繳回 108 學年溢領之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