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轉知教育部對「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解釋令,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10 月 28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90133198C 號函辦理。
二、「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解釋令,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以臺教師(二)字第 1090133198B 號令訂定發布。
三、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edu.law.moe.gov.tw )下載。
四、有關本解釋令之認定範圍第二項規定:「非屬前款情形,取得大學以上學歷畢業證書,且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應包含修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專業課程。
五、若對本行政規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電話: 02-7736-5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