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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補正〕重申知悉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情事,請各校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之規定,實施校安通報,並完成關懷e起來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本府 110 年 4 月 14 日府教學字第 1100055658 號函(諒達)。
二、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規定略以:教育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三、再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 條略以:教育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四、前開通報相關資訊系統為:
(一)校安通報(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 https://csrc.edu.tw/。
(二)社政通報(衛生福利部「關懷 e 起來」): https://ecare.mohw.gov.tw/。
五、旨述通報為教育部一般性補助考核重點業務項目,務請各校指定專人依時限完成通報,並於通報後本權責自行檢視是否依時限完成。倘經發現有隱匿、延誤緊急事件之通報,致生嚴重後果或依法規通報事件未依規定通報,除依各該法規規定辦理外,應予檢討議處。
六、檢附校園事件通報彙整表 1 份。
主辦單位: 花蓮縣政府
承辦單位: 學務管理科
發布者: 劉詩婕
連絡電話: 03-8462860#238
公告時間: 2021-04-14 14:14:00
最後修改: 2021-04-14 14:14:00
點閱數: 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