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事項,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5 月 13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043309A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於 108 年 6 月 17 日修訂公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第 3 點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依據本原則,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三、爰請 109 學年度前依民主程序訂定各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並放置於學校網站供師生查閱,以避免衍生相關爭議,重申相關規範事項如下:
(一)學校應依前揭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邀集教師、家 長、學生代表討論訂定各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
(二)當學生使用行動載具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或影響他人隱私及安全時,學校得進行必要管理,惟管理時間以不超過當日為限,其申請程序、使用時間、管理方式等,學校應依附件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循民主程序訂定校內管理規範。
(三)學校學生獎懲規定倘就學生違反行動載具管理規定等情形有所規範,應檢視其懲處態樣是否於符合比例原則之前提下,循民主程序修訂或訂定之。
四、附件 2.「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應注意事項一覽表」憑辦,以消弭疑義案件,維護學校學生相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