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幼兒園短期代理(課)教保服務人員及鐘點制特殊教育助理人員疫情期間彈性給薪一案,請依說明辦理。
一、本府 110 年 6 月 30 日府教特字第 1100128578 號函諒達。
二、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與全國實施第三級疫情警戒期間,全國公私立幼兒園停止到園上課,教保服務時間內(週一至週五上課時間內)之短期代理(課)教保服務人員及鐘點制特殊教育助理人員因未能提供服務,而有鐘點費中斷,影響生計之情形。為減少疫情對是類人員之衝擊,依行政院核定之彈性給薪方式辦理如下:
(一)實施對象:
1、公立幼兒園短期代理(課)教保服務人員。
2、公立、非營利、準公共及一般私立幼兒園,接受中央或地方政府補助經費所進用之鐘點制特殊教育助理人員。
3、以 110 年 5 月 18 日宣布停課以前已排定上課時數或固定班表者為限,不包含正式人員、長期代理及退休軍公教等具本職或按月支薪之人員。
(二)實施期間: 110 年 5 月 19 日起至 109 學年度教保服務期程訖日(公立幼兒園為 110 年 7 月 2 日,其餘為 110 年 7 月 31 日)。
(三)發放方式:本案實施對象免提出申請,鐘點費將由各幼兒園依原排定之上課時數或固定班表逕為補發,公立幼兒園請於 110 年 7 月 15 日前補發完畢;非營利、準公共及一般私立幼兒園請於 110 年 8 月 15 日前補發完畢。各園(校)並應依前述期限回傳補發情形調查表及補發薪資佐證資料掃描檔。
(四)經費來源: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幼兒園(含教育部或本署補助經費)原編列之相關預算支應。
三、補發情形調查表及佐證資料掃描檔回傳信箱如下:
(一)短期代理(課)教保服務人員:請傳至承辦人劉士豪信箱(teachergood777@hlc.edu.tw),以利彙整。
(二)鐘點制特殊教育助理人員:請傳至承辦人涂媛琇信箱(ericly@hl.gov.tw),以利彙整。
四、本案係為減少疫情對未具本職鐘點制人員生活造成之衝擊,如有其他性質相同之協助措施,應在不重覆之原則下,擇一請領。倘各校無說明二所列實施對象,或已依防疫期間「停課不停班」原則正常支薪者,則無須補發薪資及填報回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