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幼兒園短期代理(課)教保服務人員及鐘點制特殊教育助理人員疫情期間彈性給薪一案,倘各「鄉鎮市立幼兒園」服務期程略有不同,請依各園服務期程延長辦理本案,請查照。
一、依據國教署 110 年 7 月 5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00081756 號函辦理,本府 110 年 6 月 30 日府教特字第 1100128578 號函及 75916 號處務公告諒達。
二、考量公立專設幼兒園(含鄉鎮市立幼兒園,不含學校附設幼兒園)之服務期程確有不同,同意依各園 109 學年度教保服務期程訖日延長辦理,至多採計至 110 年 7 月 31 日,並於 110 年 8 月 15 日前補發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