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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代理教師兼任導師,請各校依規定函報,如說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七條: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學校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但情況特殊,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代理教師得擔任之。

二、請各校函報代理教師兼任導師時應敘明名單,並說明正式教師人數及職務配置情形(格式參考附件 2); 若有正式教師規劃為科任或專任教師不兼行政或導師者,須簡述原因(應有充分之理由),不得以無意願擔任為由 。
主辦單位: 學務管理科
承辦單位: 學務管理科
發布者: 陳香茹
連絡電話: 03-8462860分機223
傳真號碼: 03-8462776
公告時間: 2021-07-31 12:16:00
最後修改: 2021-07-31 12:16:00
點閱數: 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