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轉知教育部函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針對「庇護性就業單位之身心障礙工作者,其家長或家屬得申請防疫照顧假」之規定,請依說明配合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8 月 5 日臺教學(四)字第 1100103227 號函轉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10 年 7 月 29 日肺中指字第 1103700545 號函辦理。
二、倘有身心障礙學生畢業後進入庇護性就業工作,期間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無法工作者,其家長或家屬有親自照顧之需求者,其中 1 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前述家屬係指二等親內之血親、姻親或民法第 1123 條所定之家長或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