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告】110學年度花蓮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申請,請於本(110)年9月30日前依說明事項辦理。
一、依據花蓮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辦法辦理。
二、請各校依前揭辦法先行辦理審核作業,並依辦法第四條規定,依校內身心障礙學生人數比例推薦之。
三、各校經初審彙整後,於旨揭期限前將申請表件與證明文件函送本府,並將學校審核通過名冊電子檔,以 E-mail 傳至承辦人 loshelly@hlc.edu.tw 信箱,俾利彙整作業,逾期申請或申請文件未於指定期限內補正者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