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填
調查
【催填公務填報:序號6135】調查各校因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不得溯及適用須重新調查案件數
1.依據教育部 110 年 9 月 2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00108067 號函辦理。
2.為瞭解各級學校於 107 年 12 月 28 日前,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小組成員全部外聘之情形,請下列於 110 年 9 月 22 日前至公務系統填報(序號 6135 )。
秀林國中、明恥國小、中華國小、康樂國小、北昌國小、壽豐國小、瑞穗國小、富源國小、源城國小、樂合國小、德武國小、東里國小、立山國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