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修正「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及「游泳池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各1份, 自111年1月1日生效;另請相關單位於110年12月31日(星期五)前依旨案格式將所屬人員接種COVID-19疫苗情形造冊資料寄至承辦人電子信箱,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12 月 17 日臺教授體字第 1100047170 號函辦理。
二、旨揭防疫管理指引,修正說明如下:
(一)運動場館、游泳池人員服務條件,應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公告之 COVID-19 疫苗接種規範及措施,相關規範將持續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滾動修正。現規範如下:
1、運動場館所屬教練( 1 對 1 教練、團課教練)、游泳池所屬教練、救生員及防護員皆應接種 COVID-19 疫苗 2 劑且滿 14 天,復業及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應同時提供自費 3 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證明。
2、倘人員曾為 COVID-19 確診個案,且持有 3 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 COVID-19 疫苗接種證明。惟於首次服務前,仍應提供自費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並應於解除隔離滿 3 個月後,儘速完整 COVID-19 疫苗接種。
3、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 COVID-19 疫苗證明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自費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後續須每週 1 次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
(二)查核機制重點如下:
1、相關單位請依旨案格式將所屬人員接種 COVID-19 疫苗情形造冊管理,並將資料於 110 年 12 月 31 日(星期五)前寄至承辦人電子信箱( liu@hlc.edu.tw )。
2、所屬人員中若有未完整接種疫苗者,相關單位應填列未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 PCR/快篩紀錄表,逐筆紀錄並留存,本府將不定期派員抽查。
三、為利民眾識別各運動場館、游泳池等工作人員/從業人員是否已完成兩劑 COVID-19 疫苗接種,建議可將人員接種疫苗情形張貼於門口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