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RSS訂閱
日期從
關鍵字
91809

有關提報111學年度公私立幼兒園專業發展輔導新進人員事宜,請依說明辦理。

一、依據國教署 111 年 1 月 20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10008189 號函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教保服務機構輔導作業原則」辦理。
二、幼兒園輔導目的為提升幼兒園教保服務品質及支持幼兒園與教保服務人員專業發展,新進輔導人員應符合前開作業原則所訂之輔導人員資格,請 111 學年度欲擔任旨揭新進輔導人員且符合所定資格者,依下列規定提報,經國教署核定後始得擔任輔導人員:
(一)申請日期:於 111 年 2 月 18 日前備文報送相關資料到本府辦理資格審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資格:
1.輔導教授:曾任或現任幼教、幼保及相關科系(含設有幼教學程之師資培育中心)經驗,專任教師者需具 2 年以上經驗;兼任教師者需具 4 年以上經驗者,且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1)曾擔任幼教、幼保及相關科系所(含設有幼教學程之師資培育中心)2 年以上之教學實習或教保實習課程任課教師。
(2)曾擔任幼兒園(含幼稚園及托兒所)2 年以上之教師或教保員。
(3)曾參與國教署規劃辦理之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培訓課程並經審核通過(具備此資格人員始得輔導申裝請計畫目標與「課程大綱」相關之教保服務機構)。
2.輔導員,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1)具 5 年以上幼兒園(含幼稚園及托兒所)教學年資,且任職期間曾獲教育部教學卓越銀質獎以上或全國學校經營與教學創新 KDP 國際認證獎優等獎以上( 2014 以前獲得全國創意教學特優獎以上)之個人或團隊教師。
(2)曾擔任支持服務輔導專任巡迴輔導員連續 4 年之公立幼兒園教師。
(三)檢附資料:
1.「輔導教授」請檢具下列佐證資料:
(1)新進輔導人員申請表。
(2)大專校院開立現(曾)任幼教、幼保及相關科系所之在職證明、服務證明或聘書。
(3)與輔導內容相符之專長佐證資料。
(4)下列文件擇一檢附:
甲、曾任教幼教、幼保及相關科系所(含設有幼教學程之師資培育中心) 2 年以上之教學實習或教保實習授課課表及課程大綱。
乙、 曾服務過之立案幼兒園(含幼稚園及托兒所)開立擔任教師或教保員之服務證明及資格證明。
2.「輔導員」請檢具下列佐證資料:
(1)新進輔導人員申請表。
(2)幼兒(稚)園教保服務人員之資格證明:
甲、曾服務過之立案幼兒園(含幼稚園及托兒所)開立 5 年以上在職證明或服務證明。
乙、幼兒(稚)園教師檢附幼兒(稚)園教師證影本。
丙、幼兒(稚)園教保員檢附教保相關科系之學歷證書或訓練證明文件。
(3)具自編統整性課程能力之佐證資料。
(4)下列文件擇一檢附:
甲、任職期間曾獲教育部教學卓越銀質獎以上或全國學校經營與教學創新 KDP 國際認證獎優等獎以上( 2014 以前獲得全國創意教學特優獎以上)之公文或獎狀。
乙、擔任支持性服務輔導專任巡迴輔導員連續 4 年之公文及歸建後 1 年以上之教學表現資料。
3.雙輔導制之次輔導人員,請檢具下列佐證資料:
(1)新進雙輔導制之次輔導人員申請表。
(2)與輔導在地化或其他具特色教保活動課程相符之專長佐證資料。
(四)報送方式:
1.專任教授:由其服務之學術機構向國教署提報。
2.兼任教授、退休教授及教保服務人員:由幼兒園提報本府後轉報國教署。
三、審查結果將另案函知,務請新進輔導人員依函文公告時程逕上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輔導計畫區更新並維護「輔導人員基本資料」。
主辦單位: 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承辦單位: 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發布者: 林楷倢
公告時間: 2022-01-25 10:44:00
最後修改: 2022-01-25 15:18:00
點閱數: 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