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申請國教署「111年充實設施設備」經費之相關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1 年 1 月 25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0005516 號函辦理。
二、 考量各校環境仍多有待修繕之需求,爰應以磁磚剝落、地面鋪設、排水系統改善等涉安全性之工程項 目為優先申請事項。
三、 前述表件填寫請依下列說明配合辦理:
計畫書受理時間為本即日起至 5 月 31 日,以函文日期為憑,每年每校以申請 1 案為原則,請勿重複送件。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應由貴校相關單位核章。
(二)「111 年度充實設施設備申請計畫書」第 3 點執行期程,請申請學校詳以評估實際執行天數;與校園環境維護與修繕、學生學習及本計畫無直接相關項目,不予補助,另倘為該署專案計畫項目者,亦非補助範疇。
(三)計畫書「五、附件/(一)附件 A」係為學校自評表,請留意表件填報之完整性及正確性,並依據所擬計畫內容勾選設備或工程類別及填復相關資訊。
(四)承上,申請設備類經費補助除符合急迫性及必要性原則外,應檢視現有設備並列明使用年限(見計畫書「五、附件/(四)附件 D」);計畫內容包含教學設備,應邀集相關領域召集人參與會議(並於簽到表上標註),若為一般設備則檢據校內會議紀錄,俾供審查;另本計畫不予補助未達汰換年限之設備,併敘。
(五)本計畫僅補助資本門項目(單價新臺幣 1 萬元以上),如申請資訊教學設備、音樂器材、圖書、遊戲場及圖書館(室)等,請留意每校申請經費不得超過 100 萬元。
(六)計畫書之概算編列、辦理方式規劃及經費執行等事宜,務請依據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避免涉及違失事項;另經費請撥、調整、核結等事宜併請配合「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
(七)倘獲核定補助學校,因故不予執行相關經費或恣意變更辦理項目者, 2 年內不得申請本計畫補助,另所送計畫倘已獲其他單位先予補助辦理,請即函知本府撤銷申請,避免重複核定經費,損及學校後續申請補助權益。
(八)貴校應配合本府訪視填查,俾利本府將執行進度及成果函報國教署。
(九)因往年多有表件闕漏及內容填報疏漏等情事,致使公文往返耗費行政資源,務請貴校落實初審作業且依表檢核後再行函報本府,避免前開情形一再發生。
四、 檢附 111 年度充實設施設備計畫書(含學校自評表)、 111 年度充實設施設備檢核表及成果報告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