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10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訂於本(111)年2月16日起至3月15日止受理申請,請於期限內完成申請,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 111 年 2 月 7 日臺教秘(五)字第 1114100673 號函辦理。
二、為促教育資源妥適運用,前以 107 年 6 月 11 日臺教秘(五)字第 1070073142C 號令修正「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 4 點、第 5 點及第 6 點規定,調整各教育階段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金額、申請作業逾期不受理,以及補助資格限制項目不得重複申請、重複者應請繳回等規定,並自 107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在案。
三、本案作業受理申請期間自 111 年 2 月 16 日起至 3 月 15 日止,依上開要點規定無補申請作業,網站登錄將於 3 月 15 日晚上 12 時關閉,至書面收件日期於 3 月 22 日截止並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請各學校確實掌握時效,以維護學生權益。另為協助弱勢學子順利就學,各級學校應於助學金核撥後即時全額發放,不得以任何名義延壓苛扣。
四、本助學金採書面及網路登錄併行作業,請各學校主動積極通知(包含日間部及進修部)學生,有關「110 學年度第 2 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相關申請表件、 110 學年度第 2 學期各直轄市及縣(市)承辦中心學校聯絡表、學制名稱及學制代碼表等,均置於教育部學產基金網站(網址:
https://moe.lths.tc.edu.tw/Default.aspx ),請各校下載相關文件協助學生填寫,並於期限內將書面資料彙整後,逕寄各直轄市及縣(市)承辦中心學校。
五、又為維護弱勢學生權益,避免影響其心理及不當標記,請於辦理符合資格學生申請及請款等相關作業時,務須確實落實學生身分保密。另本學期如學校有改制或新設,致學校代碼有更動者,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承辦中心學校,由其聯絡本案委辦學校(臺中市私立嶺東高級中學)更正。
六、復為配合低收入戶證明免檢附政策,實施網路查調作業,國中小低收入戶證明,學校端可用各直轄市及縣(市)公務系統證明取代;高中職以上學校,學校端請用申請本部或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之低收入學雜費減免清冊影本取代,如影本清冊無該學生資料,再檢附低收入戶證明。本學期之低收入戶資格有效日期為 111 年 1 月、 2 月、 3 月之 3 個月份中取得者,皆可申請,但如於受理期間已向各區公所提出申請或申復者,亦可申請,本案委辦學校將與相關單位查調,經查調仍未具有低收入戶資格者,將不予受理。
七、有關「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尚未上網填報撥款進度,或各校基本資料有所變動、不齊全者,務請上網檢視、填報及修正相關資料。
八、若有其他問題,請洽中原國小劉雅瑜主任,連絡電話: 03- 8333547#1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