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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為辦理「改善國民中小學校園環境」冷氣汰換事項,請符合汰換冷氣學校於111年6月1日前檢送汰換冷氣申請表及冷氣設備財產盤點清冊報府辦理,逾期不候且不予補正,請查照。

一、本府前已以 111 年 5 月 25 日府教設字第 1110106451 號函(諒達)通知各校冷氣汰換注意事項,合先敘明。
二、請既有冷氣裝設滿 9 年或超過 9 年以上,且符合裝設於教學空間之學校,填報「112 年度一般性補助款冷氣汰換申請表」辦理申請;若原教學空間只安裝 1 台冷氣,則可再申請新設 1 台冷氣,惟全校總數量仍不可超過貴校可供申請數量(附件 2-( I )欄位)。
三、請將申請表序號填列至冷氣設備財產盤點清冊對應冷氣列後,將申請表及冷氣設備財產盤點清冊(滿 9 年或超過 9 年)逐級核章至校長後,函報本府辦理申請。
四、本調查為後續冷氣補助重要參考依據, 逾期未寄送者視為無需求且後續不予補正,後果概由貴校自行負責 。
五、請學校確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之專科教室類型及數量規畫「花蓮縣學校教室冷氣設備裝設採購案」之新設冷氣教學空間,以符合「班班有冷氣」之政策目標。
※補充說明:
本次冷氣汰換申請三大必備要項為: 1 、冷氣滿 9 年以上。 2 、裝設於符合規定教學空間。 3 、學校仍有安裝額度(附件 2-( I )欄位)。若有一要項未能符合,則學校本年度不必提報申請。
主辦單位: 教育設施科
承辦單位: 教育設施科
發布者: 楊智勝
連絡電話: 03-8462860分機319
傳真號碼: 03-8462782
公告時間: 2022-05-26 08:42:00
最後修改: 2022-06-01 15: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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