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教保服務機構監視錄影系統管理具體作法」1份,請各園確實依規定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本府 111 年 6 月 13 日府教設字第 1110117189 號函辦理。
二、按旨揭具體作法第 5 點規定,調閱監視器系統資料,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校內人員:學校(機構)編制內之教職員工生(含監護人及法定代理人),因涉及個人權 益維護所必要時,應填具監視器攝錄資料調閱申請單(附錄 1 ),敘明案由及指明特定 調閱時段,向學校(機構)提出申請,校內人員僅得調閱,不得複製。
(二)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之需要,得向設置學校(機構)申請調閱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 必要時並得複製、利用,應以公文載明法令依據、調閱目的、範圍及用途,學校(機構) 同意後函覆。
(三)遇有上述之情形,學校(機構)應複製一份妥善保管,如無保存之必要時,得予以銷毀。
(四) 調閱影音資料,應由學校(機構)派員陪同為之,並設專簿登記備查。
三倘有相關人士調閱監視器畫面,請各園務依上開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