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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公告】有關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社區部落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之適用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與本部國教署 111 年 3 月 7 日召開之「推動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工作圈第 7 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略以,離島、偏遠地區為因應地理條件限制,或提供原住民族幼兒學習其族語、歷史及文化機會與發揮部落照顧精神,得採社區互助式或部落互助式對幼兒提供教保服務(以下稱社區(部落)教保中心)。
三、復依社區部落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 15 條及第 16 條規定,社區(部落)教保中心室內活動室及室外活動空間之設施設備、盥洗室等準用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以下簡稱幼兒園設施設備標準)第 21 條、第 23 條及第 24 條規定,說明如下:
(一) 室內活動室設施設備:
1、室內活動室有關傢俱、設備器材、照度與音量限制及展示空間等屬於進行教保課程或活動、收納幼兒物品或教材教具及維護幼兒安全基本要求者,應準用幼兒園設施設備標準第 21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5 款及第 7 款至第 10 款之規定。
2、室內活動室之置物櫃、幼兒更衣區或尿布更換區,考量教保服務人員照顧幼兒之便利性及幼兒個人物品收納及隱私,以設置相關設備為宜,空間有限時除外。
(二) 室外活動空間規範:考量幼兒園設施設備標準第 23 條就室外活動空間之規定已為基本規範,爰社區(部落)教保中心之室外活動空間應準用相關規定。
(三) 盥洗室:基於社區(部落)教保中心係於離島、偏遠地區或為提供原住民族幼兒學習族語、歷史及文化所設立之教保服務中心,其設立條件與幼兒園本即有別,盥洗室設備除依社區部落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 16 條規定設置數量外,應考量幼兒如廁之便利性與安全性及實際設立場地之條件,以準用幼兒園設施設備標準第 24 條第 1 項第 1 款為原則,場地確有限制無法改善者除外。
四、前揭準用規範說明自本函釋發文日適用,請貴局(府)後續依前開說明辦理社區(部落)教保中心申請設立許可事宜。

主辦單位: 教育處
承辦單位: 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發布者: 黃俞蒨
連絡電話: 03-8462860#260
傳真號碼: 03-8462780
公告時間: 2022-06-10 15:11:00
最後修改: 2022-06-16 14: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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