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6 月 6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10069381 號函暨 111 年 6 月 22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10078825 號函辦理。
二、本案請各校依下列中央補助款/縣配合款之預算科目辦理:
(一)中央補助款:由「111 年度國民中學教育─中央政府補助 國民中學教育經費─補(協)助政府機關(構)(推動國民中學學生生涯發展教育計畫所需經費)」項下支應。
(二)縣配合款:由「111 年度國民中學教育─國民中學學務管 理及獎補助─補(協)助政府機關(構)」項下支應。
三、請各校依經費撥付一覽表(如附件)掣據,並於 112 年 6 月 30 日前檢附紙本成果報告 (電子檔併寄 joan6614@hlc.edu.tw)辦理經費核結。本府轄屬學校依簡化流程方案檢具經費結報表 1 式 2 份送府核銷,如有結餘款請以繳款書繳回,原始憑證留校以備審計機關查驗;非縣屬學校(慈大附中國中部、海星中學國中部),依本府 105 年 6 月 28 日府主會字第 1050118143 號函檢附「花蓮縣政府補助( 委辦)經費結報表 」送本府核銷,如有結餘款請以支票繳回,原始憑證留存受補助單位。
**尚未掣據學校:海星中學(國中部)、南平中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