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貴校至校務系統-新公務填報第6655號覈實填報。
填表說明:
為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精進國民中、小學教學品質並提升體育教學之成效,請各校體育課務必由具體育專長之教師授課,具備體育專長係指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
(1) 體育運動相關系所畢業之國小體育教師。
(2) 取得大專校院體育相關系所進修學分 8 學分以上之國小體育教師。
(3) 具有體育署核定之 C 級以上教練證之國小體育教師。
(4) 具有體育署核定之 C 級以上裁判證之國小體育教師。
(5) 具體育署核發「體育專業證照」(包括:國民體能指導員證、登山嚮導員證、運動傷害防護員證、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之國小體育教師。
(6) 具有經體育署審定並認可,具救生員授證資格之團體所授與之救生員證之國小體育教師。
(7) 取得體育署核發之體育教學模組種子教師證明書及經體育署審定並認可,具授證資格團體所授之體育教學模組教師證明書之體育教師。
(8)未符合上述 7 項條件其中一項之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