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10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導師職務加給及教保經費核結案,附檔格式有誤,請以本公告為主。
一、依據本府 111 年 3 月 17 日府教特字 1110055695 號函辦理。
二、本案前經上開函示請各校查填第 1 學期(110 年 8 月至 111 年 1 月)經費支用情形及第 2 學期(111 年 2 月至 7 月)經費需求概估,為利年度經費核結,請各校依實際支用情形填報,並於 111 年 9 月 23 日前免備文報送經費結報表(1 式 2 份)辦理結報。
三、另本案為簡化行政作業流程,倘有謄餘款將以補撥方式扣除,請各校確實精算後,務必依實際支用情形填報經費結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