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 111 學年度第 1 學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業優秀學 生獎學金申辦一案,請貴校確依說明事項落實初審,申請資 料不齊全、申請書遺漏相關資料與簽章、使用錯誤申請表格 或逾期申請者,概不受理。
二、請各校依照要點規定填妥申請表件, 111 學年度第 1 學期申請案請於111 年 9 月 23 日前,免備文「送達」本府教育處學管科辦理複審。
三、經整理 110 學年度第 2 學期各校報送之錯誤態樣,提醒各校應確實檢視並依規定辦理以下事項:
(一)申請學業優秀獎學金之表件:
1、申請書:表中「申請人」欄位請申請學生親自簽名。
2、身分證明文件: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開學前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3、前一學期獎懲紀錄,國小如無獎懲紀錄則免附。
4、學校申請合格名冊:本表除檢附紙本外,電子檔「Word 檔」請寄本府教育處承辦人信箱 s9946061@hlc.edu.tw 。
(二)所需檢附之各項文件(含身分證明、低收入戶證明、成績證明、獎懲紀錄、獲獎獎狀或其他獲獎證明、競賽手冊…
等),如為影本須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學校承辦人職章」。
(三)另請學校承辦人確實審核申請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未具原住民身分者,則不符合申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