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府 111 年 10 月 14 日府教學字第 1110206134A 號(公立國中小)暨府教學字第 1110206134B 號(私立國中小)函諒達。
二、本案經費由本府 111 年度預算支應,請於文到 10 日內依核定金額開立收款收據 1 張(會計子目: CC1068),免備文寄(送)至本府教育處(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 1 號)學務管理科俾憑撥款。
三、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專款補助「花東地區接受義務教育學生書籍費、學生用書、學校用書」等 3 項經費,因經費來源不同,其請款及核結方式另行函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