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一、教師法暨施行細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施行細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花蓮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二、依據花蓮縣政府 111 年 1 月 7 日府教學字第 1110004811B 號函說明四,代理專任教師為代課教師,核給鐘點費。
三、經本校 111 學年度第 5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一、普通班_延長病假缺代理教師錄取人員:
正取:黃湘淇
備取:蔡韶雯
二、經本次甄選正取者應於 111 年 10 月 24 日上午 9 時至 11 時前確認報到事宜,逾時未完成報到手續者,由本校取消其錄取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