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專款補助「花東地區接受義務教育學生書籍費、學生用書、學校用書」經費,請於文到 10 日內依各計畫核定金額分別掣據,免備文寄(送)至本府教育處(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 1 號)學務管理科俾憑撥款。
二、各補助經費核定文號及會計子目如下:
(一)「111 學年度花東地區接受義務教育學生書籍費第 1 期款」會計子目 CC1069 ,核定文號 111 年 11 月 4 日府教學字第 1110222017 號(諒達)。
(二)「111 學年度第 1 學期補助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用書經費」會計子目 CC1070 ,核定文號 111 年 11 月 4 日府教學字第 1110222047 號(諒達)。
(三)「111 學年度第 1 學期補助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校用書經費」會計子目 CC1071 ,核定文號 111 年 11 月 4 日府教學字第 1110222040 號(諒達)。
三、另提醒收款收據如因印泥致使複寫字跡消失(如附件),務請謄寫清楚,避免遭退件延遲撥付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