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 111 年 11 月 9 日府教課字第 1110225805 號暨教育部國民及學教育署 111 年 8 月 29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10108595 號函辦理。
二、旨揭經費說明如下:
(一)本案會計子目代號:CG1132。
(二)計畫執行期程:111年8月1日起至111年7月31日止,若有賸餘款請學校留用至112學年度第2學期,請勿做結報繳回。
三、本案經費第1、2期合併核銷,依簡化流程方案辦理,請貴校依「本土語文(閩南語、閩東語、客語)國中開課經費」、「本土語文(原住民族語)國中開課經費」及「臺灣手語國中開課經費」各項開課經費,於112年8月11日(五)分別檢具「 經費結報表」一式2份及「 執行成果報告(含照片)」 1份送本府核銷(原始憑證留校以備審計機關查驗),如有結餘款以「繳款書」繳回。
四、檢附本縣辦理「111學年度國中本土語文(閩南語、閩東語、客語)開課經費」、「111學年度國中本土語文(原住民族語)開課經費」、「111學年度國中(臺灣手語)開課經費」【第1期】核撥一覽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