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 111 年 5 月 2 日府教設字第 1110089375 號函(諒達)辦理。
二、各級學校配合「班班有冷氣」政策於冷氣設備全面裝設後,本(111)年度起各學校使用冷氣新增加之電費及維護費已透過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教育補助款編入各地方政府年度預算;其中 111 年度冷氣電費補助期程於新設冷氣使用起至 111 年 12 月(當月帳單),維護費請以每臺冷氣以 2,500 元,並以三年為一週期設算。
三、有關本案冷氣電費及維護費經費核結請於111 年 12 月 10 日前依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執行流程簡化方案辦理事竣,逾期不予受理;另為鼓勵學校推行節能教育,補助學校之冷氣電費,年度中如有結餘學校得用於校內設施設備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