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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重申有關各校建築物申請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本府 111 年 11 月 22 日府教設字第 1110234418 號函。

二、已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學校或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合格者,爾後倘變更教室、辦公室、圖書舘、專科教室、廚房或宿舍等建築物格局,請依規定申請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並取得防火材         質證明,以免成為違章建物因而違法或受罰。

三、倘已私自變更未申請室內裝修合格證明者,請自費申請室內 裝修合格證明或自行拆除,以符規範。

主辦單位: 特幼科
承辦單位: 特幼科
發布者: 林楷倢
連絡電話: 8462860#265
公告時間: 2022-11-23 15:02:00
最後修改: 2022-11-23 15: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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