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府 111 年 3 月 10 日府教課字第 1110050220 號函諒達。
二、本案執行期程至 111 年 7 月 31 日止,貴校已逾成果報送期限,請加速作業,以免持續延宕報署核結期限,並請於 上述時間將成果報告掃描核章傳至信箱:shengchi3050@gmail.com
三、未交成果學校名單
林榮國小、銅蘭國小、卓楓國小。
四、檢附執行成果報告範本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