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11 月 25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10158620 號(核定)函暨 111 年 12 月 14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10172002 號(撥付)函辦理。
二、本案核正辦理動支中,為求撥付時效,請各校免備文先行依經費核撥一覽表掣據。
三、本案會計子目代號: CG1181 ,辦理期程自 111 年 11 月 1 日至 112 年 2 月 28 日止。
四、核有資本門學校,請留意經費執行流程簡化方案第四點第一項之規定,掣據請款時請依核定金額檢附「申請撥款資料彙整表」申請撥款。
五、補助經費為資本門,其採購之教學設備應予註記「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字樣,並列入財產清冊,備供查核。
六、請學校於 112 年 3 月 17 日(星期五)以前檢附「經費結報表」及「執行成果報告」一式 2 份(包括購置設備清冊及照片、經費支用明細及成效說明等),送本府核銷(原始憑證留校以備審計機關查驗),如有結餘款以「繳款書」方式繳回。
四、檢附本縣辦理「充實 111 學年度專職原住民族語老師教學設施設備」經費核撥一覽表、花蓮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申請撥款資料彙整表(含範例)、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補助(委辦)經費結報表 11004 主計處修訂版(充實 111 學年度專職原住民族語老師教學設施設備)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