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雲林縣政府 112 年 2 月 16 日府教特二字第 1122410492 號函辦理。
二、本案補助對象如次:
(一)身心障礙學生:係指就讀雲林縣縣立高級中學或雲林縣私立國民中小學,具有學籍,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內,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係指就讀雲林縣縣立高級中學或本縣私立國民中小學,具有學籍,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內,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
(三)低收入戶子女:係指雲林縣各鄉(鎮、市)公所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子女,就讀雲林縣縣立高級中學或國內私立國民中小學,具有學籍,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內者。
三、符合資格者就讀雲林縣縣立高級中學,由各校於註冊時依要點逕予減免。
四、符合資格者就讀私立國民中小學,其補助學雜費金額如下:
(一)重度、極重度障礙:補助新臺幣(以下同) 3,000 元。
(二)中度障礙及低收入戶:補助 2,500 元。
(三)輕度障礙:補助 2,000 元。
五、本案申請程序:由學校審核無誤後(所有紙本資料檢查詳細並一致),於 112 年 3 月 31 日(星期五)下班前將紙本資料逕送雲林縣政府特教科憑辦(640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 2 段 515 號),逾期或缺件者,恕不受理。
(一)領據、學校存摺影本(請留意學校名稱應與關防相同,及如非臺灣銀行或郵局存摺者,依臺灣銀行規定將收取手續費)。
(二)申請彙整表(印領清冊)請務必蓋學生私章,非家長私章。
(三)身障學生、身障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補助申請表。
(四)請將申請資料掃瞄成 PDF 檔後寄至 65122@ylc.edu.tw 收。
六、已申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或向其他機關領取補助學雜費者,不得重複領取本項減免補助。重複或不實領取者,註銷申請資格並追繳減免補助費用及追究相關責任。
七、有關家庭所得總額:
(一)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於修業年限內,其最近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 220 萬元,得申請減免學雜費費用。
(二)申請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學雜費補助款者,請轉知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務必檢附財政部臺灣省國稅局所核發之「11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家庭綜合所得證明應包含父母親及學生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