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取:王 O 華 備取:黃 O
錄取人員請於 112 年 2 月 23 上午 10 時前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正本至本校接受審查,完成資格審查程序(請親自辦理),逾時未接受審查或審查未通過者,取消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逾期認定不應聘而取消資格並重新辦理甄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