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2月2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180894號暨本府111年12月30日府教課字第1110262954號函(諒達)續辦。
二、旨案計畫辦理事項說明如下:
(一)申請條件:111年度完成閩南語或客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考試報名。
(包含參與客委會 112 年 3 月 26 日客語中高級以上認證測驗及師大閩語 112 年 3 月 5 日閩語中高級以上認證測驗之考生)
(二)111年第2梯次補助經費申請期程:延長至112年5月10日止,請貴校檢附完成核章之第2梯次補助經費申請表(附表一、附表二)等相關資料(111 年報名證明或考試證明)逕送本府辦理申請報名補助費。
(三)本案係以本縣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含各校國中部與國小部)及國立中小學(含各校國中部與國小部)編制內現職教師(含長期代理(代課)教師及經貴校薦派參與之代理(代課)教師並完成國教署委請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及國立中央大學辦理之現職教師語言能力輔導認證研習課程之教師),其於111年度完成閩南語或客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考試報名且無缺考情形者,均得申請報名費補助。
三、請111年度尚未參與或通過閩南及客語認證測驗中高級以上之老師,踴躍報考112年認證測驗,教育部仍持續補助 112 年報考老師之報名費,惟請各校依規定辦理申請作業。
四、檢附第3梯次補助經費申請表(附件一、附件二)1份供參。
五、檢附已提報申請之學校名單,無須重複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