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甄選類別及名額
A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 1 名,時數約 40 小時
二、僱用期限及待遇
自即日起(或實際簽約日)起至 112 年 6 月 30 止。(若縣府補助終止則契約隨之終止不得有異議)
按時計酬,待遇每小時 176 元,以學生實際在校就學時間,寒暑假、國定假日等不支薪,另含勞健保給付、勞退提撥
三、資格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不得有雙重國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 10 年者,不得報名),品德優良,身心健康,具有愛心、耐心及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之資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