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充實及改善幼兒園教學環境設施設備作業要點辦理。
二、本案補助排除補助對象如下:
(一)111 學年新設園(班)。
(二)111 年度(含)以前獲國教署補助興建幼兒園教室(園舍)、增設公立幼兒園(班)或改善幼兒園教學環境設施設備經費已逾辦理期限尚未完成核結(含展延)者,暫不予補助。
(三)110 至 112 年度已獲國教署補助者,於週期內原則不得重複申請。
三、幼兒園倘有教學環境設施設備改善或新設及修繕兒童遊戲場需求,應考量幼兒身心發展及教學需求,並衡酌園舍之地理環境及氣候條件,以樸實及耐用為原則,依幼兒園之規模及實際招收幼兒年齡及人數、歷年受補助情形,研提符合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建築、消防及衛生等相關法令規定之整體改善計畫。 107 年至 111 年已核定補助項目,除有特殊情形經評估確有立即改善需求外,勿重複申請。
四、幼兒園申請經費經初審後建議補助資本門項目經費逾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者,應經本府進行實地勘察,並作成「實地勘察會議紀錄」。
五、本案請於 112 年 6 月 30 日前,檢附下列資料函報本府申請,倘格式不符或應附資料闕漏,將全案檢還;逾期報送者,概不予受理。
六、檢附「公立幼兒園申請充實及改善教學環境設施設備補助計畫書」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