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縣教保服務機構收費調整審議小組作業計畫辦理。
二、欲申請收費調整者,請務必依本縣教保服務機構收費調整申請資料檢核表之規定,於本(112)年5月15日(星期一)下午5時前檢具申請資料(1式8份),送達本府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戴子軒科員申請辦理。
三、公立幼兒園倘有收費調整需求,請另洽承辦人員。
四、相關流程表件如附檔,請自行下載使用。
五、 111 年度原始憑證之指定月份於本(112)年5月16日(星期二)後另行通知已提出收費調整申請之教保服務機構,請於本(112)年5月31日(星期三)下午5時前檢具資料(1式8份),送達本府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戴子軒科員。
六、教保服務機構收費調整說明暨通知須回收統計表至少七成以上,以供委員審議參酌。
七、欲申請延長照顧服務調整者,需檢附家長告知書,載明延長照顧服務可自由選擇參加及其計費公式等,且回收統計表至少七成以上,以供委員審議參酌。
八、應附資料缺件且無法於本(112)年5月31日(星期三)下午5時前完成補件者,依規定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