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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轉知衛生福利部為促進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113年持續辦理「全國社會工作人員暨強化社會安全網所聘專業人員自費型團體意外保險」,相關投保事宜詳如說明,請相關人員參考運用,請查照。

一、 依據教育部 112 年 12 月 19 日臺教學(一)字第 1120123086 號函辦理。
二、 衛生福利部經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委託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繼續辦理 113 年「全國社會工作人員暨強化社會安全網所聘專業人員自費型團體意外保險」。保險期間自 113 年 1 月 1 日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止,申請人於每月最後一個工作日前提出申請,經核保通過,自次月 1 日生效。
三、 即日起,任(僱)用社工人員之單位,可檢附相關文件向該公司申請投保,保障範圍限社工人員執行職務期間。有關加退保流程、保險費金額及作業手冊等資訊,請詳見該公司網站( https://www.skinsurance.com.tw ,路徑:首頁-產品櫥窗-團傷專區-全國社會工作人員團體意外保險)。
四、

投保人若為「私立機構」(含醫院、學校)、立案「民間團體」,符合領有「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之人員或職稱含「社工」之人員得申請衛生福利部補助保險費,相關申請流程請參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網站(路徑: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社會工作-措施與計畫-社會工作人員團體意外保險專區)。

 

  1. 符合本案投保資格者為下列三點:
    1. 領有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之人員。
    2. 職稱含「社工」之人員,例如:社工員、社工師、公職社工師、高級社工師、社工督導、社工助理/助理社工、約聘社工員、醫務社工、社工室主任、司法社工、學校社工、心衛社工、保護性社工、處遇協調社工等。
    3. 各機關(構)、學校、民間團體及機構任僱用執行社會工作師法第 12 條所定業務之社工人員及社會安全網計畫所聘專業人員之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服務人力、精神疾病與自殺防治關懷訪視服務人力、藥癮個案管理服務人力等。
主辦單位: 學務管理科
承辦單位: 學務管理科
發布者: 曾國竻
連絡電話: 038462860*237
公告時間: 2024-01-05 14:20:00
最後修改: 2024-01-05 14: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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