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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處務公告-：陳怡安的所有公告</title>
    <link>https://bulletin.hlc.edu.tw/</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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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準公】有關「113學年度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配置教師助理員補助」第2期經費案，請於114年5月27日(二)前免備文掣據請撥。</title>
        <link>https%3A%2F%2Fbulletin.hlc.edu.tw%2Fmodules%2Fnews%2Findex.php%3Fpage%3Ddepartment%26id%3D117789</link>
        <description>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9 月 16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35602132 號函及 114 年 2 月 13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45600291 號函辦理。二、旨案執行期程至 114 年 7 月 31 日，補助包含時薪(每小時基本工資 190 元)、勞保費、勞退金、職災金及健保費等項目，其中教保服務期程時間外，非經費補助範圍，受補助學校請於核定額度內，依實際服務日數及投保金額覈實以轉帳方式發放薪資，並請確實依報府備查之對應核定班級執行，若有調整服務班級應報府備查。三、有關教師助理員進用規定及工作職責，請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7-1 條規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及「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至「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登載及報府備查；隨文檢附花蓮縣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配置教師助理員補助注意事項 1 份，請詳閱並確實辦理。四、請各園應確實督促教師助理員定期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填報服務紀錄，登載情形將作為經費補助參據。五、本案經費應專款專用，如有賸餘應全數繳回，倘有挪用經費情形，經查證屬實，將不予補助並追繳經費。※領款收據請務必確認有園所地址，金額大寫要與數字一致</description>
        <pubDate>Wed, 21 May 2025 00:46:53 +16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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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準公】有關113學年度準公共幼兒園配置教師助理員經費執行情形調查，請於114年5月15日(四)前填妥回傳</title>
        <link>https%3A%2F%2Fbulletin.hlc.edu.tw%2Fmodules%2Fnews%2Findex.php%3Fpage%3Ddepartment%26id%3D117566</link>
        <description>一、第 1 學期請與核銷數字相符二、本案調查截至 4 月 30 日之實支數， 5-7 月份將由本府先行預估&amp;nbsp;三、填寫完畢請以此表單回覆&amp;nbsp;https://forms.gle/rfLtYGG66mepTsHt9</description>
        <pubDate>Tue, 06 May 2025 03:58:56 +16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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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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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準公】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核定113學年度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師生比之一次性整備金經費一案，請依說明辦理</title>
        <link>https%3A%2F%2Fbulletin.hlc.edu.tw%2Fmodules%2Fnews%2Findex.php%3Fpage%3Ddepartment%26id%3D116789</link>
        <description>一、依據國教署 114 年 3 月 28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45600675 號函辦理。二、依「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 15 點第 1 項第 8 款規定，為鼓勵及協助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調整師生比至「1:12」，爰補助一次性整備金，各園應核實執行本案補助經費，並優先充實及改善教學、遊戲、安全、環境或消防等設施設備，以符合相關法令規範，創造以幼兒為本位，多元、豐富之學習環境。三、本案補助款為一次性獎勵，執行期程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4 年 10 月 31 日止，請依所提計畫書及核定表說明確實執行，經費請撥事宜另案函知，注意事項說明如下：(一)請於 114 年 11 月 10 日前繳交核銷資料：１、經費收支結報表 1 式 2 份。２、賸餘款支票 1 紙(無則免)。３、成果報告書(含彩色照片及憑證)。(二)成果報告書所附各項資料請依計畫書項目依序排列並編號，請勿膠裝，照片請務必彩色列印。(三)上述所附憑證之品項、數量、規格及品牌等須與計畫書一致，影本請務必用印(承辦人或園所章)。(四)補助項目涉及「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者，應依其規定進行施作，如成品未符規定，其重製費用不予補助。(五)核定補助項目如因停產、進出口限制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廠商無法供應現貨或施作者，應以同等商品代替，或報送本府申請更換品項；倘未經同意變更者，不予補助。(六)成果報告應依核定品項逐一檢附照片，並附有空間全貌之遠照及近照；若為修繕或汰換項目者，應提供施工前、中、後對照之照片。(七)如有未依核定補助項目核實執行經費補助者，經本府查證屬實，應返還各項補助項目之全額經費；倘核定補助項目有稅務規費、水費、保險費（火險）等費用者，應以執行期限內之單據報府核結，且不得與其他補助重複申請。(八)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旨揭經費所購置之設備，應標註「113 學年度教育部補助師生比之一次性整備金經費購置」字樣，且繳交核結成果報告之照片或圖片需清晰可見，並請各園列入財產清冊並黏貼財產標籤， 並於核銷時檢附。&amp;nbsp;</description>
        <pubDate>Tue, 06 May 2025 02:15:45 +16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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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準公】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定113學年度準公共幼兒園招收2歲幼兒補助經費一案，請依說明辦理。</title>
        <link>https%3A%2F%2Fbulletin.hlc.edu.tw%2Fmodules%2Fnews%2Findex.php%3Fpage%3Ddepartment%26id%3D116682</link>
        <description>一、依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114 年)」、「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及 114 年 3 月 19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45600610 號函辦理。二、為鼓勵準公共幼兒園招收 2 歲幼兒，本要點第 15 點第 1 項第 6 款規定，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於履約期間，以各園 10 月 31 日、 3 月 31 日登載於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之 2 歲幼生數為基準核算，予以補助。三、本案補助款為一次性獎勵，執行期程自114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4 年 10 月 31 日止，請依所提計畫書及核定表說明確實執行，經費請撥事宜另案函知，注意事項說明如下：(一)請於 114 年 11 月 10 日前繳交核銷資料：１、經費收支結報表 1 式 2 份。２、賸餘款支票 1 紙(無則免)。３、成果報告書(含彩色照片及憑證)。(二)成果報告書所附各項資料請依計畫書項目依序排列並編號，請勿膠裝，照片請務必彩色列印。(三)上述所附憑證之品項、數量、規格及品牌等須與計畫書一致，影本請務必用印(承辦人或園所章)。(四)補助項目涉及「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者，應依其規定進行施作，如成品未符規定，其重製費用不予補助。(五)核定補助項目如因停產、進出口限制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廠商無法供應現貨或施作者，應以同等商品代替，或報送本府申請更換品項；倘未經同意變更者，不予補助。(六)成果報告應依核定品項逐一檢附照片，並附有空間全貌之遠照及近照；若為修繕或汰換項目者，應提供施工前、中、後對照之照片。(七)如有未依核定補助項目核實執行經費補助者，經本府查證屬實，應返還各項補助項目之全額經費；倘核定補助項目有稅務規費、水費、保險費（火險）等費用者，應以執行期限內之單據報府核結，且不得與其他補助重複申請。(八)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旨揭經費所購置之設備，應標註「113 學年度教育部招收 2 歲幼兒補助經費購置」字樣，且繳交核結成果報告之照片或圖片需清晰可見，並請各園列入財產清冊並黏貼財產標籤， 並於核銷時檢附。四、另依本要點規定，本府將於 114 年 3 月 31 日檢視案內各園招收 2 歲幼生情形，倘查有未符合補助規定者，得依檢視結果，調整本案補助經費。五、若有經費調整需求，請於114 年 4 月 11 日 17:00&amp;nbsp;前提報完整計畫書，逾期不予受理。&amp;nbsp;&amp;nbsp;</description>
        <pubDate>Tue, 06 May 2025 02:03:40 +16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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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準公】113學年度第2學期準公共幼兒園之政府協助家長支付費 用第2期經費，請依核定金額於114年3月20日前檢附收款收據逕送本府辦理請撥，請查照。</title>
        <link>https%3A%2F%2Fbulletin.hlc.edu.tw%2Fmodules%2Fnews%2Findex.php%3Fpage%3Ddepartment%26id%3D116510</link>
        <description>相關檔案請自行下載。</description>
        <pubDate>Fri, 14 Mar 2025 07:57:33 +16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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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準公】有關114年1月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配合調高教保服務人員薪資差額及雇主負擔保費差額補助一案，請於114年3月14日前檢附收款收據及經費收支結報表1式2份，免備文送至教育處請款</title>
        <link>https%3A%2F%2Fbulletin.hlc.edu.tw%2Fmodules%2Fnews%2Findex.php%3Fpage%3Ddepartment%26id%3D116298</link>
        <description>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3 月 3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45600474 號函及教國教署 114 年 3 月 4 日電子郵件辦理。二、請於 114 年 3 月 14 日前檢附收款收據及經費收支結報表 1 式 2 份，免備文送至教育處請款三、掣據金額請見橘底 「114 年 1-7 月調薪差額補助經費總計」，前兩欄是 1 個月份單位四、相關檔案請自行下載。&amp;nbsp;</description>
        <pubDate>Mon, 10 Mar 2025 03:12:49 +16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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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準公】有關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辦理114學年度招生作業一案，請各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依說明配合辦理</title>
        <link>https%3A%2F%2Fbulletin.hlc.edu.tw%2Fmodules%2Fnews%2Findex.php%3Fpage%3Ddepartment%26id%3D116150</link>
        <description>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4 年 2 月 24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45600252A 號函辦理。二、審酌準公共機制為政府擴展平價教保服務策略之一，爰將準公共幼兒園納入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之教保服務機構，以維護弱勢幼兒就學權益。準公共幼兒園訂定 114 學年之招收簡章，應符合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第 12 點規定及下列原則：(一)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於履約期間辦理招生，應訂定招生規定；其內容應載明優先招收之對象、招收人數、登記時間、錄取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項，經地方政府備查後，於招生登記 1 個月前，公告於網站。(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7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應優先招收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子女、身心障礙幼兒、原住民族幼兒、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及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等 6 類需要協助幼兒；除身心障礙幼兒須經由地方政府所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優先入園外，其餘 5 類應並列為優先招收對象，不得另訂排序順位，亦不宜依年齡順序招收。惟貴局（府）辦理鑑定安置時，應考量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設立性質不同，尊重各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之招生期程規劃。(三)申請就學人數超過可招收人數時，應採公開形式辦理抽籤。未抽中者依抽籤順序全數列入備取名單；登記人數未額滿時，全數錄取。(四)屬企業、機關（構）設立、與其他雇主聯合辦理或職工福利委員會等團體法人附設（屬）幼兒園者，倘優先招收員工子女後仍有餘額，得依前三項規定辦理。另依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私營公司及非政府組織辦理之職場教保中心倘優先招收員工子女與孫子女及需要協助幼兒後，仍有收托餘額，得招收同棟建築物所在私營公司、非政府組織之員工子女、孫子女及居民幼兒。(五)各園規劃各階段之登記、抽籤及報到時間等，應考量家長工作提供合宜、便民之辦理時間。三、準公共幼兒園師生比調整政策：(一)調整師生比業納入準公共機制第 3 期程合作要件， 113 學年度為整備期，自 114 學年度起漸進實施調整師生比，至遲應於 115 學年達成師生比 1 比 12 之目標。(二)請各園辦理 114 學年度招生簡章備查作業時，招生規定之 114 學年度各班級可招收人數務必與契約附件約定數一致，俾利逐年調整師生比。四、為利家長查詢各園招生訊息，請各園於114 年 3 月 14 日前報府備查，並於114 年 3 月 25 日前至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以下簡稱填報系統）上傳招生簡章，公告各園招生簡章於前開網站供民眾查詢。五、提供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簡章上傳操作說明及招生簡章示例供參，請各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參考運用並得依實際情形調整，招生簡章應包含下列項目：(一)招生學年度及教保服務機構全名。(二)招生對象順位及各類身分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三)各階段招生期程（含不同招生對象之登記、抽籤、公告錄取結果、報到、註冊、開學時間）(四)備取名單保留期限及遞補機制。(五)招生作業負責人及聯絡資訊。</description>
        <pubDate>Wed, 26 Feb 2025 09:15:25 +16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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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600084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及修正條文各1份，請查照。</title>
        <link>https%3A%2F%2Fbulletin.hlc.edu.tw%2Fmodules%2Fnews%2Findex.php%3Fpage%3Ddepartment%26id%3D115765</link>
        <description>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2 月 7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45600084D 號函辦理。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s://edu.law.moe.gov.tw  ）下載。三、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賴小姐，電話：（ 02 ） 7736-7471 。</description>
        <pubDate>Sat, 08 Feb 2025 05:53:25 +16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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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準公】113學年度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配置教師助理員補助第2次經費調整及第1學期核銷，請依說明辦理，逾時視為無需求。</title>
        <link>https%3A%2F%2Fbulletin.hlc.edu.tw%2Fmodules%2Fnews%2Findex.php%3Fpage%3Ddepartment%26id%3D115628</link>
        <description>【第 2 學期申請】一、若第 2 學期班級及經費有需要調整，請於114 年 2 月 28 日前提出申請，本次為 113 學年度最後一次經費調整，逾時視為無需求二、申請調整需檢附資料如下：1. 經費申請表&amp;nbsp; (新申請及已核定都要有)2. 各幼兒助理服務申請表(特通網申請及下載， 1 位幼兒 1 份，要家長簽名)3. 各班工作規劃表三、相關資料請自行下載(檔案編號 1-3)※第 2 學期跟核定表(第 1 次調整)比起來有新增就要送申請喔!【第 1 學期核銷】一、請於114 年 2 月 15 日前繳交二、第 1 學期如有結餘款免繳回，於第 2 次撥款扣除三、相關表單請自行下載(檔案編號 4-7)※成果報告部分，目前只有撥第 1 期款，只要寫第 1 期經費和第 1 學期各班支用情形，第 2 學期核銷再接下去寫&amp;nbsp;</description>
        <pubDate>Tue, 04 Feb 2025 06:12:22 +16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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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準公】有關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之工作規則，請依規定辦理，詳如說明，請查照。</title>
        <link>https%3A%2F%2Fbulletin.hlc.edu.tw%2Fmodules%2Fnews%2Findex.php%3Fpage%3Ddepartment%26id%3D115622</link>
        <description>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1 月 23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35603270 號函辦理。二、審酌教師及教保員為穩定教保服務品質之關鍵因素，爰準公共機制除減輕家庭負擔、友善家長外，為提升幼教職場勞動條件，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第 9 點明定，勞務方面，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行政管理應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全額、不逾時、直接給付員工薪資；須訂定工作規則，載明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工資、延長工作時間、津貼及獎金、考勤、請假等相關規定，並於 114 年 2 月 28 日前報送地方政府備查。以提升渠等福利待遇，俾利優秀人才留任及吸引具教保熱誠者投入職場。三、為利備查作業程序，請各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至遲於114 年 1 月 17 日函報本府教育處。四、檢附摘錄自勞動部公告之「工作規則參考手冊」供參，請自行下載。&amp;nbsp;</description>
        <pubDate>Mon, 03 Feb 2025 05:42:59 +16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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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有關113學年度第1學期公立幼兒園之政府協助家長支付費用核結事宜一案，請依說明項配合辦理，請查照。</title>
        <link>https%3A%2F%2Fbulletin.hlc.edu.tw%2Fmodules%2Fnews%2Findex.php%3Fpage%3Ddepartment%26id%3D114947</link>
        <description>一、依據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學前教保工作實施要點辦理。二、有關旨揭費用核結事宜如下，請配合辦理：(一)各園應於 114 年 1 月 16 日(星期四)起至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幼生系統)─就學補助專區─幼兒園期末核結清冊─新增幼兒園期末核結清冊，逐一檢視幼生請領情形並確認無誤後，勾選「全選」及「儲存送出申請」，列印核結清冊紙本及核章。(二)上開清冊倘有幼生身分或經濟屬性等須辦理異動者，請洽所在縣市教育局(處)進行修正後，再按「儲存送出申請」；另為利辦理核結作業，低收及中低收入戶家庭證明文件或非本國籍生之居留證明文件等補件，至遲以 114 年 1 月 15 日前為限，逾期不予受理。(三)旨揭費用採預撥方式辦理，各園期末核結倘有不足款或餘款繳回者，請各園報送核結清冊時，免掣據請領不足款，結餘款留園支用免辦理繳回，餘額於第 2 學期預撥款扣除。(四)審酌幼兒中途入(離)園之政府協助支付費用係依幼兒就學(離園)當日起計，當月就讀日數(包括例假日)15 日以下者，以半個月費用支付，逾 15 日者，以 1 個月費用支付；再者，幼兒連續請假或因傳染性疾病停課等，政府協助家長支付費用未予扣減；爰因家長繳費之每月平均費用小數點以下採無條件捨去致衍生之餘數，嗣後均不另予核算。三、考量 114 年 1 月 31 日適逢農曆春節期間，請各校依限辦理核結，並請務必於 114 年 1 月 23 日(星期四)前，檢附相關資料逕送至本府教育處：(一)縣屬附幼１、檢附核結清冊 1 份２、經費結報表 1 式 2 份３、不足款依「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執行流程簡化方案」規定辦理，免附領據報府辦理請款，由本府逕撥付經費至貴校，請會辦校內出納及會計等相關人員知悉(會計子目代號： CE4035)。(二)鄉鎮市幼１、核結清冊 1 份。２、經費收支結報表 1 式 2 份。３、不足款收款收據及納入預算證明。(三)國立東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１、核結清冊 1 份。２、經費收支結報表 1 式 2 份。３、不足款收款收據及納入預算證明。</description>
        <pubDate>Mon, 03 Feb 2025 03:27:34 +16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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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有關宜蘭縣114學年度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育英非營利幼兒園甄選相關事宜，請符合資格之非營利法人踴躍參加，請查照。</title>
        <link>https%3A%2F%2Fbulletin.hlc.edu.tw%2Fmodules%2Fnews%2Findex.php%3Fpage%3Ddepartment%26id%3D115576</link>
        <description>一、依據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 8 條及非營利幼兒園委託及申請辦理甄選審議基準辦理。二、為鼓勵生育，提供公共化教保服務，確保家長安心就業，建立本縣優質、平價、近便、普及之友善教保服務環境。三、本甄選案相關訊息如下：(一)參與甄選資格：1.學校財團法人及醫療法人。2.幼兒教保相關工會組織。3.依據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所設，已完成法人設立登記之職工福利委員會。4.章程載明幼兒與兒童、家庭、教保服務人員福祉、教育或社會福利事務相關事項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二)辦理地點：宜蘭縣蘇澳鎮育英國民小學。(三)繳交資料注意事項：1.如甄選審議基準所列應附文件，依序排列裝訂成冊並編排頁碼（甄選資料頁數以 50 頁為限）。2.上述所有文件應併附紙本 20 份及電子檔；所繳文件不論通過與否概不退還。(四)收件期限及繳交方式：1.收件期限：請於 114 年 2 月 21 日（星期五）下午 5 時前送達。2.繳交方式：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 260 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 1 號 【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呂小姐】收。四、本案委託辦理計畫及非營利幼兒園委託及申請辦理甄選審議基準請逕至雲端連結（網址： https://reurl.cc/04lAQM  ）下載。五、如有相關疑問，請逕洽承辦人呂小姐，電話： 03-9251000 轉 2758 。&amp;nbsp;</description>
        <pubDate>Fri, 24 Jan 2025 01:50:04 +1600</pubDate>
        <guid>https%3A%2F%2Fbulletin.hlc.edu.tw%2Fmodules%2Fnews%2Findex.php%3Fpage%3Ddepartment%26id%3D115576</guid>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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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準公】有關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113學年度招收2歲幼兒補助經費補件，請於114年1月21日下午3點前送件</title>
        <link>https%3A%2F%2Fbulletin.hlc.edu.tw%2Fmodules%2Fnews%2Findex.php%3Fpage%3Ddepartment%26id%3D115471</link>
        <description>一、補件說明如附表，請依說明項修正，並於 1/21 下午 3 點前送件，逾時視為不補件，將直接刪除該項目二、僅有這次補件機會，請自行審慎評估</description>
        <pubDate>Mon, 20 Jan 2025 09:24:48 +1600</pubDate>
        <guid>https%3A%2F%2Fbulletin.hlc.edu.tw%2Fmodules%2Fnews%2Findex.php%3Fpage%3Ddepartment%26id%3D115471</guid>
    </item>
        <item>
        <title>有關新竹縣政府教育局新豐鄉公所辦理114學年度新庄子非營利幼兒園委託非營利法人甄選事宜，敬請符合資格之非營利法人踴躍參加，請查照。</title>
        <link>https%3A%2F%2Fbulletin.hlc.edu.tw%2Fmodules%2Fnews%2Findex.php%3Fpage%3Ddepartment%26id%3D115295</link>
        <description>一、依據新竹縣新豐鄉公所 114 年 1 月 3 日新鄉托字第 1143800002 號函辦理。二、為提供優質、平價及近便之教保服務，並提高公共化教保服務供應量與友善教保服務環境，敬請符合資格之非營利法人踴躍參加新竹縣新豐鄉公所 114 學年度委託非營利法人辦理新庄子非營利幼兒園甄選事宜。三、參與本案甄選法人資格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規定如下：(一)學校財團法人及醫療法人。(二)幼兒教保相關工會組織。(三)依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所設，已完成法人設立登記之職工福利委員會。(四)章程載明幼兒與兒童、家庭、教保服務人員福祉、教育或社會福利事務相關事項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四、請依甄選須知及甄選審議基準所列應附文件依序排列裝訂成冊並編排頁碼(含營運成本計算表)，並於 114 年 2 月 10 日(星期一)下午 5 時前(寄)送達(以郵戳為憑)新竹縣新豐鄉公所幼兒園(地址：新竹縣新豐鄉新市路 93 號)，並於包裝封面註明「參與非營利幼兒園甄選」，所繳文件不論通過與否概不退還。五、甄選須知、經營計畫書格式說明、委託辦理計畫及相關參考資料請至新竹縣政府教育局最新公告(編號 92946)下載或至新豐鄉公所網站/最新消息下載參閱(網址:https://www.hchfe.gov.tw/iframcirculatedview.php?menu=2579&amp;amp;typeid=2579&amp;amp;circulated_id=4536 。</description>
        <pubDate>Mon, 13 Jan 2025 03:09:59 +1600</pubDate>
        <guid>https%3A%2F%2Fbulletin.hlc.edu.tw%2Fmodules%2Fnews%2Findex.php%3Fpage%3Ddepartment%26id%3D115295</g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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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準公】有關113學年度第2學期準公共幼兒園之政府協助家長支付費用第1期經費，請依核定金額於114年1月20日前檢附收款收據逕送本府辦理請撥</title>
        <link>https%3A%2F%2Fbulletin.hlc.edu.tw%2Fmodules%2Fnews%2Findex.php%3Fpage%3Ddepartment%26id%3D115144</link>
        <description>一、請於 114 年 1 月 20 日前檢附收款收據逕送本府二、相關檔案請自行下載</description>
        <pubDate>Mon, 06 Jan 2025 03:00:11 +1600</pubDate>
        <guid>https%3A%2F%2Fbulletin.hlc.edu.tw%2Fmodules%2Fnews%2Findex.php%3Fpage%3Ddepartment%26id%3D115144</g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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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準公】有關113學年度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人員自114年1 月起調高薪資一案，請依說明辦理。</title>
        <link>https%3A%2F%2Fbulletin.hlc.edu.tw%2Fmodules%2Fnews%2Findex.php%3Fpage%3Ddepartment%26id%3D115112</link>
        <description>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12 月 31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35603384 號函辦理。二、配合 114 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調升 3%政策，為協助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強化延攬人才及留任教保服務人員之誘因，自 114 年 1 月起，準公共教保服務人員之園長（含中心主任）、教師及教保員每人每月基本薪資均調高新臺幣（以下同） 1,000 元。三、自 114 年 1 月起，園長（含中心主任）、教師及教保員每人每月薪資應較 113 年 12 月實質增加 1,000 元，並請預為因應調整勞、健保投保級距等事宜。另依「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規定，每月薪資總額不包括年終獎金、考核獎金、全勤獎金、主管職務加給、加班費及教育部補助之導師職務加給與教保費等。四、至有關 114 年度配合調高園長（含中心主任）、教師及教保員(含職務代理)114 年 1 月至 7 月調薪差額及雇主負擔保費差額之經費，將另案函知。五、請確實辦理調薪事宜，俾保障教保服務人員權益，並於114 年 2 月 27 日前檢附113 年 12 月及 114 年 1 月之教職員工清冊、薪資明細、薪轉證明及勞健保證明，免備文逕送本府教育處，俾利督導查核。</description>
        <pubDate>Fri, 03 Jan 2025 07:12:56 +1600</pubDate>
        <guid>https%3A%2F%2Fbulletin.hlc.edu.tw%2Fmodules%2Fnews%2Findex.php%3Fpage%3Ddepartment%26id%3D115112</guid>
    </item>
        <item>
        <title>轉知苗栗縣114學年度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后庄非營利幼兒園甄選相關事宜，請符合資格之非營利法人踴躍參加</title>
        <link>https%3A%2F%2Fbulletin.hlc.edu.tw%2Fmodules%2Fnews%2Findex.php%3Fpage%3Ddepartment%26id%3D115078</link>
        <description>一、依據「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及「非營利幼兒園委託及申請辦理甄選審議基準」辦理。二、為提供優質、平價及近便之教保服務，並提升公共化教保服務供應量與友善教保服務環境，請協助轉知所轄符合資格之非營利法人，踴躍參加 114 學年度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后庄非營利幼兒園甄選事宜。三、本甄選案相關訊息如下：(一)參與甄選資格：１、學校財團法人。２、幼兒教保相關工會組織。３、依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所設，已完成法人設立登記之職工福利委員會。４、章程載明幼兒與兒童、家庭、教保服務人員福祉、教育或社會福利事務相關事項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二)據點地址：苗栗縣頭份市合興街 36 號（苗栗縣頭份親子館旁）。(三)繳交資料注意事項：１、請於送件包裝封面註明參與甄選園名並提供法人聯絡資訊。２、依甄選審議基準所列應附文件，依序排列裝訂成冊並編排頁碼。３、上述所有文件應併附紙本 18 份，所繳文件不論通過與否概不退還。(四)收件地址及期限：１、收件地址： 360 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 100 號 5 樓教育處學前教育科。２、收件期限：請於 114 年 2 月 14 日（星期五）下午 5 時前送達。四、本案擬於 114 年 1 月 23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假苗栗縣后庄非營利幼兒園辦理法人說明會，請有興趣參與甄選之非營利法人踴躍參加，報名網址： https://forms.gle/eEdfRj3tsVxHFscw7  ，請於 114 年 1 月 10 日（星期五）前完成相關報名程序，每法人至多指派 2 名承辦人員出席。五、相關詳細資料請至苗栗縣幼兒教育網（ 網址： https://kid.mlc.edu.tw/News/Detail.php?ID=1351  ）下載。六、本案如有相關疑問，請逕洽連絡人林小姐，電話 037-559957 ，電子郵件 amy7131013@ems.miaoli.gov.tw</description>
        <pubDate>Thu, 02 Jan 2025 05:47:27 +1600</pubDate>
        <guid>https%3A%2F%2Fbulletin.hlc.edu.tw%2Fmodules%2Fnews%2Findex.php%3Fpage%3Ddepartment%26id%3D115078</g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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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112學年度非營利幼兒園會計財務資訊公告</title>
        <link>https%3A%2F%2Fbulletin.hlc.edu.tw%2Fmodules%2Fnews%2Findex.php%3Fpage%3Ddepartment%26id%3D115066</link>
        <description>一、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 25 條第 4 項、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 32 條第 3 項及非營利幼兒園會計財務及經費處理注意事項第 18 點規定，應公告前學年度財務資訊於公開資訊網，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中心之公開財務資訊應包括：(一)經委任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二)資產負債表或平衡表。(三)收支餘絀表或損益表。(四)當學年度收支預算編列明細表。(五)其他經委託單位指定之報表。(六)上述各項報表必要之附註。</description>
        <pubDate>Thu, 02 Jan 2025 02:11:11 +1600</pubDate>
        <guid>https%3A%2F%2Fbulletin.hlc.edu.tw%2Fmodules%2Fnews%2Findex.php%3Fpage%3Ddepartment%26id%3D115066</guid>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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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準公】有關113學年度第1學期準公共幼兒園之政府協助家長支付費用核結事宜一案，請依說明項配合辦理，請查照。</title>
        <link>https%3A%2F%2Fbulletin.hlc.edu.tw%2Fmodules%2Fnews%2Findex.php%3Fpage%3Ddepartment%26id%3D114941</link>
        <description>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 年 12 月 25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35603291 號函及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二、本要點第 14 點第 2 項規定：「前項支付費用，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每學期應分別於一月三十一日、七月三十一日以前辦理核結，因幼兒中途入園、離園及教保中心衍生之費用，致政府支付費用有不足者，應予追加；有賸餘者，由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返還地方政府。」。三、有關旨揭費用核結事宜如下，請即轉知所轄幼兒園配合辦理：(一)各園應於114 年 1 月 16 日(星期四)起至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幼生系統)─準公共專區─幼兒園期末核結清冊─新增幼兒園期末核結清冊，逐一檢視幼生請領情形並確認無誤後，勾選「全選」及「儲存送出申請」，列印核結清冊紙本及核章。(二)上開清冊倘有幼生身分或經濟屬性等須辦理異動者，請洽所在縣市教育局(處)進行修正後，再按「儲存送出申請」；另為利辦理核結作業，低收或中低收入戶家庭證明文件補件至遲以 113 年 1 月 15 日前為限，逾期不予受理。(三)旨揭費用採預撥方式辦理，各園期末核結倘有不足款或餘款繳回者，請各園報送核結清冊時，併同不足款收款收據或結餘款支票，逕送至本府教育處；未於指定期限返還餘款者，請依本要點第 14 點第 3 項規定辦理。四、考量 114 年 1 月 31 日適逢農曆春節期間，請各園依限辦理核結，並請務必於於114 年 1 月 23 日前(星期四)下午 5 時前檢附核結清冊、經費結報表 1 式 2 份、不足款收款收據或結餘款支票(無則免)，逕送至本府教育處。</description>
        <pubDate>Fri, 27 Dec 2024 03:45:32 +1600</pubDate>
        <guid>https%3A%2F%2Fbulletin.hlc.edu.tw%2Fmodules%2Fnews%2Findex.php%3Fpage%3Ddepartment%26id%3D114941</guid>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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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準公】有關113學年度第1學期補助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經濟需要協助幼兒課後延長照顧之經費案，請依說明配合辦理。</title>
        <link>https%3A%2F%2Fbulletin.hlc.edu.tw%2Fmodules%2Fnews%2Findex.php%3Fpage%3Ddepartment%26id%3D114986</link>
        <description>一、依據「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11 月 20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35602741 號函辦理。二、本案補助對象為就讀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幼兒，且參與該機構辦理之課後延長照顧服務者， 113 學年度所需經費依下列補助基準核定，說明如下：(一)依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登載於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幼生系統） 113 學年度之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幼兒人數及課後延托費，並審酌 112 學年度辦理情形，暫予核定各機構所需補助額度(二)符合補助資格採全月參加者，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以下同） 750 元；中途入（離）園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教保中心）者，採覈實支付，以入（離）園當日起計，採全月參加者，當月參加日數（包括例假日） 15 日以下者，最高補助半個月費用 375 元；逾 15 日者，至多以全月最高補助金額計之三、旨揭補助注意事項如下，請教保服務機構配合辦理：(一)依幼生系統登載之教保服務機構收費數額、幼兒就學情形及參與課後延長照顧情形核給補助經費並覈實支付，爰請各機構應詳實登載及更新幼兒就學情形；未核實登載且逾補登期限，致未能計入該生補助者，不予補助(二)採系統申請作業，每學期期末一次撥付經費為原則，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每學期結束前 1 個月（上學期 1 月、下學期 7 月）至幼生系統造冊及列印清冊，於本府指定期限內檢附相關資料，申請本案補助款項；若幼兒中途離園及教保中心不再續讀者，請即至幼生系統進行造冊，並得向本府申請該生補助經費，俾利轉發(三)為支持弱勢家庭家長就業，旨揭幼生參與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得採預先扣繳方式辦理，於接獲政府撥付款項後，免予再轉發家長；至未預先扣繳者，應於政府款項撥付後立即轉撥予家長(四)請教保服務機構以書面或電子等方式紀錄旨揭幼生參與課後延長照顧服務之出缺席情形，俾利日後查察所需四、有關申請 113 學年度第 1 學期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幼兒延長照顧服務補助經費一事，請各園於即日起至1 月 23 日止，至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準公共延長照顧專區-請領清冊維護欄位，依園內幼生於 113 年 8 月至 114 年 1 月實際參與延長照顧服務情形，新增幼兒園期末核結清冊五、另請各園於 113 年 2 月 2 日前檢附下列資料報府申請補助：(一)「補助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延長照顧服務經費請領清冊」一式 2 份，並請幼生家長於「合計」欄位旁親筆簽名，並確認補助金額(二)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幼生於 113 年 8 月至 114 年 1 月參與延長照顧服務之出缺席情形(點名簿)(三)申請金額之收款收據及經費結報表 1 式 2 份六、為落實政策效能，請各園依說明二之規劃做法、收費原則(含收、退費收據)及家長參與方式等落實辦理，本府將不定期查察各園辦理情形&amp;nbsp;</description>
        <pubDate>Fri, 27 Dec 2024 03:44:20 +1600</pubDate>
        <guid>https%3A%2F%2Fbulletin.hlc.edu.tw%2Fmodules%2Fnews%2Findex.php%3Fpage%3Ddepartment%26id%3D114986</g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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