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112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之「保險費、一定年齡及本保險保險金額、給付責任、給付範圍、各項給付項目內容與給付金額、醫療保險金起賠金額與給付限額、事務費及其他相關事項」,業經教育部於112年7月14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081718A號公告,並自112年8月1日施行,茲檢送公告影本(含附件)1份,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 112 年 7 月 14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20081718B 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公告及 112 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保單條款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