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參賽】修正「花蓮縣政府補助所屬各級學校運動團隊參加全國性競 賽或移地訓練作業要點」第七點、第九點及第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一、發文字號 111 年 2 月 16 日府教體字第 1110031850 號函。(如附件)
二、檢附修正後「花蓮縣政府補助所屬各級學校運動團隊參加全國性競賽或移地訓練作業要點」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
【修正重點】
一、補助標準:
1.交通費:臺鐵 自強號 來回票價為上限
2.雜費:依實際參賽天數每人每天補助 350 元
3.住宿費:依實際參賽天數每人每天補助 700 元
二、校內核銷方式:
1.教職員工: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
2.學生:交通費及雜費以印領清冊方式核銷,住宿費檢據核銷辦理。
三、學校向縣府核銷方式:
1.依 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執行流程簡化方案 辦理。
2.活動結束後 20 日內填寫 經費結報表 及 成果報告書 報府備查。
3.結餘款以「繳款書」方式繳回。
【對外參賽經費申請】
一、檢附: 1.經費概算表 (需核章) (請用新表)
2.參賽名冊 (如附件)
3.競賽規程
4.秩序冊 或足以證明參賽事實之相關資料
5.獎狀影本:最近一年內符合本要點第4點所列資格或成績
二、免備文 。
★ 體健科承辦人 梁月卿 電話: 03-8462860 分機 371
E-mail : lyc@hlc.edu.tw